疏通原告房后水路;②要求被告赔偿砸坏原告房屋的出水槽。 被告辩称:原告房后的阴沟排水畅通我没有堵塞,我垒院墙没有侵占原告房后的阴沟。我砸原告房屋水槽是因他 院墙后,阴沟最窄处约60公分,被告垒在阴沟内的墙原告已拆除,原告阴沟排水通畅。原告诉称被告垒院墙侵占其阴沟,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宅基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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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的房屋北侧强行修建一非法建筑21.7平方米,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排水、排污、通行、通风。原告陈某丙去制止被告的非法行为,却遭到两被告 拆除非法建在原告房屋北面的建筑21.7平方米以恢复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排污,责令被告赔偿原告陈某丙医疗费3221.5元、误工费1642.58元、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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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并引起诉讼,被告所建槽门经法院判决拆除。2007年原、被告又因水沟排水发生争议,经田家岭村及龙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原告遂以被告擅自 造成影响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房屋相邻因此而产生的相邻排水等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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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盖新的情况下,没有占原告土地,也没有者住原告的窗户。原告房后又没有排水通道,为何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 月2日被告家拆旧房建新房时,原告以被告家所建的门楼影响了自已采光通风和排水为由,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经现场勘验被告家所建门楼处,原告的房屋没有窗户,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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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的砖墙。2000年10月,郑某某在对其旧房进行改建时与王某某因排水、拆除砖墙发生相邻纠纷。2001年2月,郑某某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凤凰县 处理该案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上诉人提出:“砌在共用排水沟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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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些家什杂物,并没给别人造成空气污染和其它损害;三、自己的住房的供水、排水设施自房屋购买和改建时就已建设安装,左邻右舍一直没有异议,同原告住房没有关系; 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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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为3.6米,占去共用通道6.17米的一大半宽,严重影响了被上诉人的通行、排水。原审法院三次勘验现场,作出拆除妨碍、恢复到原边就界的判决,是符合相邻 坡作为出路,占去了双方共用通路宽度6.17米的一半宽,给被上诉人韩某乙出行及排水造成妨碍。上诉人韩某甲称,现在建房地基抬高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当地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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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米,排水沟东西长8.2米,宽为0.49米。刘某某西屋北山墙皮至排水沟北边沿距离为46厘米(西头),东头为44厘米,街门口过道宽为1.42米。牛某某 本案中,原告南屋东山墙外与被告西屋后墙之间的间道,双方均认可是双方的排水通道,故应为共同共有。双方均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且该特定物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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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某法院查明:1996年6月3日由镇政府、村委会、施工工程负责人共同签订了“浇地排水河道工程验收报告”,该河道系辉县X村南地向西至小块村工业废水浇地 工程从1996年6月3日完工并交付管理处、镇X村委会等管理使用,按使用前达成的排水设施工程管理和浇地协议,约定东夏峰村南闸口至小块村X排水浇地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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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房屋之间的缝隙向被告家东山墙淋水,为此双方达成了用水泥粉修补缝隙用于排水的协议。但被告违约在未通知何某枝的情况下私自施工。被告的这一违约 承担。 上诉人何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被告路某某在处理两家的排水相邻关系中具有过错,但仅仅提出批评显属不当。虽然双方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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