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证实。该8.35万元房租费虽然定存于被告人梅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上,只是管理形式不规范,违反相关财务制度,被告人梅某某并无贪污此款的主观故意。因此,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涂善喜 审判员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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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押金10万元。2006年4月24日,张某某以四海公司名义虚构西平县“教育宾馆”项目,并以任务书的形式将该项目交给张XX承建,次日张XX向刘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文彬 审判员任长瑞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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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证据。本合议庭认为,邦达广州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邦达广州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本 不提货时承运人可否直接向托运人要求支付到付运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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