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正当 )项所指的因社会保险费所发生的纠纷是指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而南海丝厂是国有企业,早已纳入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所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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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关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关某原工作单位中联 证据予以采信。 关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关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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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杨某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杨某某原工作单位中 予以采信。 杨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杨某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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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决定,而该决定原告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任何人向原告传达过。但是,被告又于2003年12月将内部职工的福利房出售给原告(2004 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于1979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1994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调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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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由审判员李某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瑷丹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佟某某于1990年承包沈阳市 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和平实业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是开明市场的正式职工,调动工作应有介绍信、工资证明、档案调转也应有介绍信,收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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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李某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李某某原工作单位中 予以采信。 李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李某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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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梁某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梁某某原工作单位中 予以采信。 梁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梁某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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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陈某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陈某某原工作单位中 予以采信。 陈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陈某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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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邵某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邵某某原工作单位中 予以采信。 邵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邵某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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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款”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中联公司与新宝公司是不同的两个企业法人,而冯某某从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的补偿金是由冯某某原工作单位中 予以采信。 冯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冯某某原是佛山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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