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2009年6月3日17时45分许,原告骑电动车沿灯塔路某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灯塔路X路某叉口西50米处时, 米处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伤二人、玉镯损坏一个的交通事故,后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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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驾驶豫x号农用三轮汽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6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陈XX(略)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XX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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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30日14时50分,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在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豫x号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失。该事故 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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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面包车在安阳市人民大道六中门口东侧非机动车道停车开门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10日 、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拖车费50元、停车费用39元,电动车维修费80元、损坏衣服费200元,以上共计6954.5元。另查明,豫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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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禹州市禹王某道夏都办蒋庄路段时,与豫K-x号中型客车相撞后,又与郑俊锋骑的电动车、岳国强骑的自行车、李存强停放在路北侧的人力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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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明路口向北转弯时,遇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大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往 5月7日,张某某支付施救费50元、停车费30元。同年5月8日张某某修理电动车花费100元。2008年5月8日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公交(2008)第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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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面包车在安阳市人民大道六中门口东侧非机动车道停车开门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10日 、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拖车费50元、停车费用39元,电动车维修费80元、损坏衣服费200元,以上共计6954.5元。另查明,豫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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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来直行通过叉口,张志国见状左打方向制动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正面与被告车左前部相碰撞,致被告连车倒地受轻伤,两车局部受损,造成人员 的焦点是:驾驶电动车的上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所有的机动车受损,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上诉人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被上诉人的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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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行驶至本市X路地税局门口处右转时,与雷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雷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 从事的是技术服务行业。上诉人李某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了第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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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来直行通过叉口,张志国见状左打方向制动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正面与被告车左前部相碰撞,致被告连车倒地受轻伤,两车局部受损,造成人员 的焦点是:驾驶电动车的上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所有的机动车受损,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上诉人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被上诉人的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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