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曾向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由该仲裁委主任李明签收,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音讯。无耐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受理条件。理由如下:1、提起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劳动争议的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提起诉讼的的原告张某、赵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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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的仲裁期限,也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期限。张某某未申请仲裁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也无中断、中止的情形,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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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仲裁时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但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案件受理费为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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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舞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属 与被申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原审诉讼及二审诉讼中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称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舞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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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平,被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路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营业 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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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平,被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路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营业 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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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平,被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路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营业 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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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平,被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路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营业 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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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平,被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路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营业 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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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平,被上诉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路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营业 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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