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5,7,8和15均不具有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方益民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方益民于1999年10月19日 优先权日为1998年12月9日,该专利申请于2002年11月20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003年3月3日富士达公司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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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专利权利要求均没有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 日为1996年8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符某某。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可曲挠橡胶接头,由接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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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外表面装饰画面的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经授权的专利要求为:一种按用户要求在电冰箱外表面装饰不同画面的 信。综上,本案争议专利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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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综上,原告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被告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第X号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 证据8、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亿田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与本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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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比文件3、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 实质性的作用,均应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南光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由于南光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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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专利与在先公开的对比文件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上述审查和判断原则,以及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微小差别,不影响本案 、第X号决定、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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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申请日为1998年3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2日,专利权人为高塍设备厂。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膜片式微孔曝 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基于原告拥有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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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脏器制药株式会社在无效程序中明确提出过SART活性不清楚的问题,且威世药业公司已就此进行了 12、1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威世药业公司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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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鑫带五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中金高能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 中止本案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鑫带五金公司在答辩期限届满后对本案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必要中止审理。 中金高能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因鑫带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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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张某甲主张该领域的数值提高的空间非常有限,但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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