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出让给王某某之事。2007年12月28日宜阳县公安局以石汉明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移送宜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月18日宜阳县检察院书面建议公安机关报 上,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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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 上诉人卜某某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并无不当。至于双方在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事实,是否应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罚,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当事人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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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2、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甲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以此认定其与杨某丙签订合同合法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杨某丙在与陈某甲签订合同时明确 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房屋买卖侵害了陈某的利益。此外,作为购房一方的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与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认为,申请人出售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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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至今为止,该楼的所有权一直属于长城电器厂;5、原告与他人签订的住房预定合同系无效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安邦公司无任何约束力,要求被告安邦公司承担法定转移义务 ;由乙方承担原购房户的104.2万元的退本支出,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乙双方和鑫卫公司负责协商解决。 原告李某甲与出卖人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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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位于慈利县商贸建材城商品房一套(A区X栋X单元X号)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24.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1.0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 数额以超过合同约定公摊面积乘以购房单价款总数的70%较为适当,即(11.95-3.1)×886×70%=5488.8元。据此,原判计算的计价方式和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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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摊面积7.22平方米给买受人胡某所致经济损失,某置业公司应当予以补偿,考虑到超出合同约定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买受人胡某 其补偿数额以超过合同约定公摊面积乘以购房单价款总数的70%较为适当,即(10.74-3.52)×923.82×70%=4669元。据此,原判计算的计价方式和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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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公摊面积8.04平方米给买受人朱某所致经济损失,某置业公司应当予以补偿,考虑到超出合同约定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买受人朱某 补偿数额以超过合同约定公摊面积乘以购房单价款总数的70%较为适当,即(11.14-3.1)×527.86×70%=4244元。据此,原判计算的计价方式和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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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位于慈利县商贸建材城商品房一套(A区X栋X单元X号)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24.14㎡(套内建筑面积121.04㎡,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 补偿数额以超过合同约定公摊面积乘以购房单价款总数的70%较为适当,即(11.95-3.1)×888×70%=5501.2元,原判计算的计价方式和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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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慈利县商贸建材城商品房一套(A区X栋X单元X号)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44.68㎡(套内建筑面积141.06㎡,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 数额以超过合同约定公摊面积乘以购房单价款的总数70%较为适当,即(7.746×498)×70%=2700.26元。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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