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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强行拖拽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甲事发后主动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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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 5、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6、平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倪某甲因本案于2010年7月17日被 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殴打被害人身体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倪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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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 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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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纠纷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上诉人熊某量刑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熊某犯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四、由上诉人熊某赔偿上诉人杨某乙医某、法检费人民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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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X故意伤害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中“被告人肖某X无犯罪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X犯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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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鉴于被告人袁某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被害人贾某陈述、证人程某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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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防卫后仍遭到了杨某某一帮人砍杀,自己被砍成轻伤。2、被告人陈某甲因正当防卫造成杨某某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庭认定陈某甲是防卫过当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二、由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因遭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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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刑罚之,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并罚,原犯故意伤害羁押期为2009年5月10日至2009 交易;原审被告人彭某丙还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应予数并罚。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杨某甲、田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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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某、郭某某犯故意 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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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俎某乙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本案 、俎某乙、俎某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被告人辩护人辩解三被告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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