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江津分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原告况某从到被告江津分公司从事营业员业员工作时起的工作时间是:第一天上午8:40上班,12:20下班,第二天 每月560元,在合同履行中,上诉人实领660元/月(其中包括100元保险及加班费)。在一审中,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证明,双方实行的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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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但原告于2006年7月17日以加班费比例太低为由向被告递交了辞职书,并于同年8月1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06年 某某晚点走,公司可比照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处理,包括不追究陈某某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故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苏毅昌加注的意见为“合同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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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所述的该部分事实不予确认。关于林某某要求佛分公司支付2003年“五.一”加班费的请求,因已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故本案不予审理。林某某请求佛分公司 元。三、原审认定佛分公司已支付1000元经济补偿金错误。佛分公司提供一份公司员工谢某签领的1000元单据,林某某没有收到任何人转交的款项。这一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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