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在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司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 蔡某乙的奖励,不是受贿。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乙利用其主管本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帮助大营镇政府完成了税收任务,为大营镇政府谋取了利益,事后接受大营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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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身为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追回,没有造成沅陵县晨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亦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可以对被告人李XX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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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实施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向某某系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临时工,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定罪处罚。被告人向某某于某在单位、侦查机关某有掌握犯罪事实 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工,公诉机关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系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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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一、五原告起诉被告曹某壬主体不对,曹某壬是村委会任命的电工,接线工作是职务行为;二、五原告所述不实,真实情况是宰某富在未经电工同意的情况下 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到底,给予了原告方一定赔偿,且死者宰某富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从事电气作业,在事故发生时未使用绝缘防护工具,雨后赤脚在自己的配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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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保公司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x元,被保险人为贺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在湘乡市支公司负责人文少平进行 职务行为,所订协议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事后被告给付了x元,系被告对其工作人员前述职务行为的认可,故前述协议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其工作人员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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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担任梁平县柏家初级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发包柏家中学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时,事先将招标价格告知吴云飞,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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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负责北京航天贵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贵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业务的职务之便,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使用北京航天贵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现金支票提现 侯某某在案发后并非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而是被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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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于2000年至2001年间,利用其担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退休干部局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医药费收据报销的手段,将公款人民币9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另 ,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某公款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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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李某乙、邱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犯罪数额有误,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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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负责北京航天贵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贵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业务的职务之便,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使用北京航天贵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现金支票提现 侯某某在案发后并非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而是被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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