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对显臣粉刺净的成分进行过检测,却利用该广告将两种产品的成分进行了比较,夸大和突出说明西药激素成分的副作用,其实质在于贬低显臣粉刺净,必将对消费者在 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该广告虽然是化妆品广告,但亦不应与与之有相同功效、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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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过,故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比较已得出二者的设计是相近似的判断,该决定对其他证据不再做出评述,宣告本案 ”字样、徽章等等,尽管鱼图案和个别文字有所不同,但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比较分析,二者图案设计是相近似的。 专利权人在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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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透明层之间还有一个带提梁的透明篦子和一个盘子。合议组认为与二者相同点比较,其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尤其在异时异地观察,二者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在视觉 理由变更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审查通知书。经比较,被告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而得出X号决定中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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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该证据1、3、7、8进行比较,上述四份证据中公开了雕刻蜡模、脱蜡浇注制成石膏模、利用石膏模浇注制成 中因工件体积与离心力之间所导致的艺术品铸件细部结构、线条难以精细乃至于局部缺损的问题。比较上述两种分铸方法,其分铸目的和技术构成均不同。 从证据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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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新颖性。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各接收站处安装有解调器”和“接收电话 对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不予审查。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没有公开“各接收站处安装有解调器”和“接收电话经接口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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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本专利申请日前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照片进行对比判断,而不能对两者实物进行比较判断。综上,第4037决定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产品相近似,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原则。二、原告应当将本专利与申请日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不能以其产品实物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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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的连接部位视为与对比文件的细微差别是错误的。审查决定没有做到全面观察、综合比较。决定书引证的对比文件上明显的有滑动夹子,而夹子与衣架是一个整体,并与 日本一工业株式会社印制的《家庭用品新闻》。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示的外观设计相比较,整体形状差别较小,易造成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混淆,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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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了。 综上所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相比较,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 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销售;并认为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2#及3#产品分别比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3年1月22日,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 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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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将本案专利与附件4刊载的“大方的可动EASY”型摩托车(简称对比文件,见附图)相比较,二者均为座骑式摩托车,其在车头部分的转向体、车前盖、油箱三大 储物箱、动力装置、车轮及车架等都是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位,都是整体外观的比较对象,其具体的外观不属于常规设计。三、原告认为本案适用要部判断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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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4-6相比较,合议组认定,附件1是与本案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和附件4-6分别进行比较,附件1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向渗透层”、“透气层”和“除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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