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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6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 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鉴定费赔偿问题。医疗费4333.5、鉴定费1020元有相应证据证实,应予赔偿。代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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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居住地在焦作市,故各项赔偿费用应按焦作市统筹地区标准计算。被告不服仲裁,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给付原告医疗费6069.4元、 《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职工因工致伤,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也可以与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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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作出巴劳仲裁字(2006)X号仲裁裁决,由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一次性伤残鉴定费550元,门诊医疗费8438.9元,交通、住宿费4265元,残疾用具修理费350元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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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元、伙食补助费246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00元、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工资7911.5元,合计x.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 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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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学仁 审判员史惠霞 审判员窦天星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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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金泉 审判员王国平 审判员张小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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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镇平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豫龙公司上诉称 甲答辩称:对工伤认定在仲裁时上诉方已知道,原审判决并不违法。关于七级伤残鉴定上诉人并未要求重新鉴定,而是放弃重新鉴定权利。对于赔偿标准按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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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手续,补交保险金。2008年3月23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郭某某为三级伤残。2008年8月11日,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标准,应当按养老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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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告申请作出了工伤认定,2008年1月23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豫劳鉴(2009)l号文,认定闫某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依据原告 保险条例》规定,该三项应按本人工资计算,因闫某某工资低于卫辉市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卫辉市最低保障工资450元计算。即停工留薪工资450元/月×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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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第一次评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复评七级伤残鉴定才是原告最终评定伤残等级,故原告停工留薪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8月28日。 /月标准计算谭某某相应工伤赔偿款,应予准许。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谭某某上诉要求1200元/月标准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元、伤残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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