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被告人莫某某在审理李 综上,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均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作出被告人莫某某有罪的判决。 被告人莫某某自行辩护提出:(1)在审理该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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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①原告达川地区长江平板玻璃厂,从1998年起至今未参加工商年检,属死亡企业,依法不复存在,其作为原告主体是不合法 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关于依法终止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函”宣告临时用地使用证作废,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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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柱(在逃)在盱眙县影剧院门前无故殴打肖骁。 8、1998年秋季某天晚上,因丁某某(已死亡)与盱眙县X乡温州停车场人发生矛盾,被告人费某、孟某庚伙同魏某己、丁某某 戊曾因判刑被假释,但在假释考险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各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其执行的刑罚。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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