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丹佛斯公司对涉案“丹佛斯”系列商标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丹佛斯公司依据其享有的 丹佛斯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丹佛斯”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的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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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協和”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合同书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了“協和”、“协和”标识,这些标识与郑某某享有商标权的“協和”标识在字形、读音等方面构成相同或近似。虽然“协和”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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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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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名义起诉;以证据材料12-14证明被告密云新华书店销售了侵犯“派克”系列商标的笔;以证据材料15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800元。 被告密云新华书店未提交证据 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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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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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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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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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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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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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负责保护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派克”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经在中国境内发现“派克”商标的独家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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