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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白某某以被告人荆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给其 所鉴定属轻伤,伤残等级属十级。2010年10月8日,自诉人白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荆某刑事责任,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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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丙主观上有伤害他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行为,被害人郭某乙轻伤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丙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乙要求被告人郭某丙赔偿物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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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害人 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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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丙、丁某丁某示互不追究将对方打成轻伤民事赔偿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丁某丁某述, )王某丙、丁某丁某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某结论、书证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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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时某某与 构成故意伤害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时某某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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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衣一件300元,共计x元2、依法追究被告人章某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被告人章某不认罪、不赔偿,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 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某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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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原审中被告人赵某交纳x.78元赔偿款,被害人吕某某已领取。 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或指控机关核实,且法律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故吕某某要求追究赵某重伤刑事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在犯罪事实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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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乙系 共计x.04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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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男,49岁,满族,农民,住(略)。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共同害人马某某父亲。 (略)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 某丁、杨某、苏某壬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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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0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1年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北站 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故意毁坏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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