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x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我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时,被告驾车与我相撞,造成我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我受伤后入院治疗,为此要求二被告赔偿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赵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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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省道219永定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750M处时,与相对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乙相撞,造成刘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汝 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均排除了“意外”因素,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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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是支配和运行驾驶车辆的肇事者,本案与车主王某戊无任何关系,更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江苏民事审判工作座谈 与该厂之间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可另行解决。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非机动车方有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如下: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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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赵某某、唐军凯、董艳玉、唐颖相撞,造成四人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 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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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赵玉荣、唐某甲、董某某、唐某乙相撞,造成四人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 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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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转驶往普吉农贸市场。宋某现后避让不及,宋某车前保险杆右侧与崔某载竹筐后表面相撞擦,致原告倒地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 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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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发现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方向,但避让不及,其所驾车辆车头右前部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后又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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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发现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方向,但避让不及,其所驾车辆车头右前部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后又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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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略)号“北斗星”牌微型桥车,在滇池路X号公交车云南民族村站附近与反诉被告相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反诉原告车辆轻度破损,反诉原告为修理车辆等支出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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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陈某的调查笔录,原告认为不属实,因其证明的事实主要是事故发生相撞点,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此不作分析认定。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材料如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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