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畅宇商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工行珠市口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刘玉忠之间约定的借款事实 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其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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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工行密云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个人借款合同,欠息证明,借款凭证,借款借据。 被告刘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 约定还贷。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工行密云支行借款本金8060.71元,利息1846.6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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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房山支行诉称:被告为装修房屋,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燕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燕山支行于2007年2月1日与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双方于2003年5月2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16万元,月利率4.8‰;贷款期限10年,自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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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担保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销售发票及银行对帐单 一、被告莫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余额八万九千七百四十一元五角八分并清偿相应利息、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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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副实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工行密云支行已按约向被告商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 密云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故原告工行密云支行要求被告商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名副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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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网点(2003)年(61)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向昌平支行借款66.5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19日起至2006 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昌平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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