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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x小货车沿宝罗瞑园停车场通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遇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案外人余某某东向西行驶,小货车正面撞击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刘某和案外人余某甲伤、小货车损毁、电动自行车报废。后经宝山交警支队认定,袁寿根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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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某饮酒后,驾驶粤Y.(略)号轿车沿穗盐路快车道,从桂和路方向由西向东往盐步大道方向行驶,至穗盐路河西恒诺通用电器对面路段时,遇原告魏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自某车迎面逆向行驶来,致粤Y.(略)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自某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肇事两车损坏,原告受伤某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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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新亚出租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6时50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某新亚出租雇员浦某驾驶的沪x小客车(系被告某新亚出租所有)在本市 路由东向南左转弯到真华路,乙方(韩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在新村X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内行驶(即逆向行驶),丙(韩某女儿)乘坐在乙车后座上,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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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交[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甲骑自行车逆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丙受伤后被送到附近的安阳市人民医院 丙1300元,李某丙诉请中不包含1000元。 原审认为,郭某甲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六)项关于“驾驶非机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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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号轻便摩托车沿浦东新区X镇X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出沪南路约5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朱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直接损失为3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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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南六公路陈桥车站北500米处时,与同车道内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车损 ; 三、确认原告方X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的损失为衣物损失费2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费520元,合计720元由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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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09年4月3日下午4时3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至(略)地税局南50米处时,与骑着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王某丁相撞,造成原告刘某甲受伤。王某丁所 元,另查明:刘某甲系农业户口。 本院认为,王某丁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将原告刘某甲撞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某丁应负全部责任。而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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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南乐县水利局辩称,原告受伤与被告南乐县水利局无关,而是原告不注意安全义务,逆向行驶等自身过错造成的,该桥涵工程质量严格把关,不存在任何瑕疵,被告南乐县 不予采纳。原告宋某某在通过桥涵时,未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行车失控掉入河中,原告对其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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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19时30分,被告驾驶沪x轻便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在青浦区X路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因双方 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属于逆向行驶,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如下:“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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