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承担。二审法院判决精神病医院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经本院认证,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再审予以确认。 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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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院承担。二审法院判决精神病医院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经本院认证,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再审予以确认。 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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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患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因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票,与其就医时间、地点不相符,本院不予认定。梁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失费x元、农作物及山羊间接损失x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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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区民政局于2008年10月28日为李XX和孟XX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李XX母亲张XX认为李XX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 证据不足。区民政局认为李XX母亲提供的李XX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没有得到法医鉴定部门的认可,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成立,李XX母亲关于李XX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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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患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因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票,与其就医时间、地点不相符,本院不予认定。梁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失费x元、农作物及山羊间接损失x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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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符某丁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了伤害行为,而不能就此认定符某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有间歇性精神病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 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对符某丁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法律特别程序宣告,故本案裁定中止。经利害关系人李某乙申请,原审法院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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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6.72元/年/2年)。以上合计为:x.44元。依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医疗行为所负责任确定为20%为宜,故被告对原告上述各项赔偿额应为x. 的收入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支付受害人精神抚慰金x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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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找回退还给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与案件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胡某甲患有精神病,此次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受 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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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男,生于1984年8月18日,汉族,居民,现住(略)(系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之母),生于1958年3月21日,汉族,农民 的损伤,这与诱发赵某的精神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被告现无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所以,被告一中应对赵某的精神疾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本案损害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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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本案杨某琴及向坤均是精神病人覃秀英的 坤答辩称:1、本案第一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借款欠条没有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认定为无效;2、被答辩人明知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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