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乙○○,如無異議,就拍賣 之二十九筆土地(指執行法院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裁定附表編號1至29號 土地),擬以新臺幣(下同)五億五千二百四十一萬三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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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足上訴裁判費,無力 聘任律師,應准予訴訟救助等詞,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自難認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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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 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 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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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九十五年度抗 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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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 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 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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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許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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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 第三八號),提起抗告,關於以許萬相為相對人部分, 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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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 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 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其尚有未列之 刑,未併予裁定云云,惟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五十一 定甚明。抗告意旨所指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聲請 ,原裁定自無從審酌,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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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 第一六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 第二七六號裁定附卷可 稽(見原審卷十七頁),編號一、二、三、五、六號之罪,經減刑後,其 減少 年六月,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顯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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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原確定裁定因而認其未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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