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分别是:东邻史××、西邻胡同、南邻史××、北邻史××,与 。1992年元月份调整完毕后,胡集乡X村村民委员会向胡集乡政府请示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1992年4月27日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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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批准的使用面积为208平方米,1993年4月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为30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6平方米。朝阳区X 适用城市规划法的前提,首先是应该确定建筑物的建成时间。对本案涉及建筑物的建设时间,被上诉人未作出调查确认,一审法院也未查清该事实。从被上诉人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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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栏中填写的是《农村居民占地建住宅处理审批表》,这也说明被告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对象应是农村居民。第三人吴某甲1971年退伍后被分配到 原蚌埠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吴某甲颁发的郊土集建(宅基)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整;由被上诉人吴某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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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本案诉争的土地自2002年起就是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用地。②西建编号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西华县X路北段改造工程的批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 特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依法收回箕城路北段等六条路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①西土集用(20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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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8平方米。 2006年6月,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为蓬威石化(PTA)项目, 面积146.78平方米、建筑占地136.78平方米住宅房),以及受赠房屋领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赠与书》原件,向统征办申请房屋拆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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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于2000年4月份去世,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颁证认定事实错误;证据5证明王XX用地未经规划,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颁证程序违法;证据6证明原告王某甲建房行为合法, YY的调查笔录一份;5、原告王某甲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登记申报审批表一份;6、原告王某甲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7、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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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处宅基地办理了土地登记,安阳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的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使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安阳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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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的宅基地院内。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本辖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登记颁证的职权。本案争议的焦某主要是第三人北边界的东西 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为闫某礼颁发的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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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行为,退还其强占我的宅基地。 被告辩称,我没有侵权,自己的建房是经集体允许的,中间的风道也是我方建房的范围,原告宅基地使用证上显示的西侧是集体 与最南边的老房子东墙相照应。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汝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建房时与其最南侧的老房子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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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代以来,经我拉土垫平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被告为我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颁证程序合法。五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公共道路是一种公益设施,属 该桥向南通向杞裴公路。后因第三人将该桥及桥北沿的部分土地作为收购废品用地引起纠纷,在此纠纷过程中,第三人出示了被告于1996年12月9日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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