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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认定,工商局也不具备认定资格。证据2不属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专利权主体不是本案上诉人。证据5不具真实性、 注册商标。2005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略)号商标转让给江西横峰奔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9月2日,被上诉人双鹿酒业向国家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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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经续展至2013年7月4日。2004年6月28日,引证商标一经核准,转让给临水公司。 引证商标一(略) 2004年7月29日,临水公司向商标局 水”享有字号权,对“金临水”产品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临水公司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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