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吴某某原系夫妻,1990年10月经海门县(现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双方所生之女邵某(即本案原告)由邵某 ,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补付二年的抚育费、教育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也不适用补付的法律规定。为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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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元为宜,对原告要求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相结合,原告将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折抵抚养费,扣除 上诉人的工资情况判决支付抚育费32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双方于2001年5月21日经东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随上诉人一起生活,被上诉人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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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在婚后生活中因为琐事容易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融洽,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某2008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给予 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曾某某在原、被告分居后,一直与被告一起生活,考虑到曾某某未满十周岁,转换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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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化,刘某起诉要求离婚,方某亦明确同意,其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刘某与方某离婚;二、婚生长女方某贝由刘某抚养,共同次女方某越由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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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和义务。但本案非婚生男孩未满2周岁,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女方即原告抚养,更有利孩子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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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将原告带到宁夏亲戚那做生意,后被告赶往,开始对原告冷淡,不尽夫妻义务,而原告为了肚里的孩子一忍再忍,在原告怀孕五、六个月时,对原告大打出手。 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被告在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的女儿尚在哺乳期,依法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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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后,因受不了暴打到广东打工,2007年、2008年两次回光山居住娘家,打电话给被告,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也不让我见孩子,现被告在罗山县打工受伤,获得 同意离婚,从婚姻家庭稳定,小孩身心健康考虑,以不判令双方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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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婚同居,该同居关系虽不违法,但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 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正月初二生育一女张xx尚不满二周岁,随其母生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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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前有个孩子防老。 陈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宋某某、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应当准予离婚。对婚 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判处失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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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李某乙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儿谭某婷已年满10周岁,经法院征求意见,其愿意跟随谭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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