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萍,大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船,大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 运输的承运人,依据其向原告签发的提单与原告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约束。被告天津中通在原告所属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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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80,249.50元。 被告辩称,涉案纠纷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追偿,而其与原告间存在定期租船 武汉海事法院遂依法判决本案原告、本案被告向武汉中贸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78,249.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本案原告、本案被告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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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并未签发提单,而该保函的主合同正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于不存在作为主合同的提单,作为从合同的保函无效;保函没有承认原告对货物的 的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载明,所有人在整个装卸过程中可以自由使用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并使用充足动力操纵所有这些设备。所有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果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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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干部。 上诉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简称中货开发区分公司)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1998)津海法商初判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 赔偿责任,证据不足。5.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一审案由为海运货物短少纠纷,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权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应是持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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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争议焦点,本院发表如下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集装箱使用合同拖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 为了阐明原告是否具有诉权,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 交给收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至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完毕,承运人的责任终止。 但实际上,由于承运人的集装箱堆场与收货人仓库往往有一段很长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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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元,“新泰顺V010”航次运费13,350元。 原告称被告无理留置船载货物造成其损失48,000元,但未提供有关证据,本代理审判员不予认定。 本 》第6项规定,本运单经双方签认后,具有合同效力。故原告与被告成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福泰V112”航次和“新泰顺V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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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CIF)日币5,038,080元。同年8月1日,东方海外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一份提单,该提单载明的发货人/出口商为原告资源工程 即为买方,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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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艺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亿强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原审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经实际审理,应定性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中艺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履行了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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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航运机船大队,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X路(航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队长。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州建运航运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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