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路平公司与永安财险惠山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陆某某作为投保车辆的实际车主,具有保险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冰 代理审判员华栋 代理审判员牛兆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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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舒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华到庭参加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车辆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事故责任方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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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车辆所有及投保情况、对事故情况、高速施救费350元,保险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利娜 审判员费益君 代理审判员瞿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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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柏林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x元、评估费3400元、拖车施救费1100元、停车费690元,合计x元, 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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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宝应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款项收据以及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争议焦点为张本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 ,属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华东公司聘用驾驶员张本生驾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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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张森,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太保公司)因与常州市吉来减震器有限公司(以下 驾驶资格,系吉来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其驾驶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依法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相对于机动车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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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其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及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事实无异议;黄某乙的诉讼请求中,其认可误工费1050元、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冰 代理审判员华栋 代理审判员牛兆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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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管理部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冰 代理审判员华栋 代理审判员牛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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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付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职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五条中约定“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等特种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财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方银货运公司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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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构成被告免责的法定事由。原告张某某因使用该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受害者)承担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400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张某某垫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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