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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恋爱,1993年4月双方自愿在衡山县X镇(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一女孩取名江某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小孩。在夫妻存续期间,虽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偶尔殴打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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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小孩。在夫妻存续期间,虽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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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予以认定;X号证据系案外人作的电话记录,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不予认可。 (二)被告提供下列证据: X号: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在怀孕期间 被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婚男孩陈某寒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抚养费,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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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朱某乙提供的证据虽然尚不足以证实刘某甲与婚外女子同居并生育小孩,但刘某甲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朱某乙产生怀疑,相反,刘某甲的 夫妻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双方离婚。婚女刘某婷目前随朱某乙生活,并在朱某乙暂住地附近上学,改变生活环境有利于刘某婷的健康成长,因此,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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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与医疗费;财产依法分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1份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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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个性不和经常吵架骂架,我小孩后,被告怀疑小孩是他的,因此对我们母子很少照管,2005年10月,我在深圳 》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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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顺华、人民陪审员回楚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张博军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婚后,被告认为比原告小10多岁,经常尊重原告,料理家务也小孩,对原告父母孝顺,对原告与其前妻所小孩亦不好,致两人关系日益恶化。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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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结婚,并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因原告长年在外打工,双方缺乏情感交流,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隔阂;又因被告怀疑原告对其忠,原、被告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自2007年8日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往来联系,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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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村主任,证明原、被告有好多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及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和婚小孩文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等事实。 4、书证一份。证人系原告父亲文某松 。其他事实方面属传闻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证3,原告有异议,但证明其虚假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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