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隆回县信用联社山界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利,采取收贷不入账、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虚假贷款手续等方法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42笔,涉案金额人民币126.5万元。其中采取 月27日,被告人郑某乙以隆回县X组马某某的名义从隆回县山界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 12、2004年3月28日,被告人郑某乙以隆回县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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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借款本息共计135715.1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截止2011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523.76元, 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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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2、被告偿还本金104470.36元,借款利某3400.66元、罚息 。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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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 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朱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 二、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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锷支行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中国银行蔡锷支行与胡某乙签订的《贷款合同》,胡某乙立即向中国银行蔡锷支行偿还逾期本金2356.11元、逾期 逾期本金2356.11元、逾期利息298.69元、罚息11.56元、未到期的贷款36884.18元,合计39550.54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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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逾期本金4363.52元、逾期利息680.76元、罚息36.18元、未到期的贷款60583.08元,合某65663.54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 欠中国银行某支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保证合某》,双方约定,某担保公司对丁某甲所欠中国银行某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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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但利息、罚息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律师费用问题,因《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在内 、被告谢某乙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横县支行支付罚息(罚息按贷款年利率15.84%加收50%,分别以3161.18元为基数,从200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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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 的民事责任,但利息、罚息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律师费用问题,因《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在内,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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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518000元,原告已按约支付,最后一期房款777000元按约应待原告贷款发放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三证办妥后三日内无条件协助原告 和第一期购房款368000元,其余购房款777000元由原告向银行申请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放下后支付,但因调控政策的影响,至2010年9月涉案房屋“三证”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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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其抗辩理由,共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银行卡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贷款不是被告领取的,是原告单位信贷员领取的事实; 2、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 现象,原告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加以佐证。应认定原告在办理与被告之间的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对抵押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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