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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高速公路时所用,太行堤已不存在,岳某甲耕种土地并没有侵犯于某某权利。四、因于某某承包是太行堤保护治理,太行堤两侧是岳某等村土地,现于 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利益民事行为无效,故岳某村委会与岳某甲于1999年5月10日签订太行堤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岳某甲没有依法取得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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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高速公路时所用,太行堤已不存在,岳某甲耕种土地并没有侵犯于某某权利。四、因于某某承包是太行堤保护治理,太行堤两侧是岳某等村土地,现于 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利益民事行为无效,故岳某村委会与岳某甲于1999年5月10日签订太行堤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岳某甲没有依法取得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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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要求平整土地,进行复耕,不存在侵权。被告在合同期内有合理使用土地权利。被告并非挖土牟利,是从高处往低处起土。合同解除之前不存在侵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 虽然,被告江某岳父(李某丁父亲)李某乙在租赁土地上卖土牟利形成深坑。第李某乙卖土牟利行为应当属于被告江某、李某丁违约行为。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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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十户村民林木补偿款x元,并依法解除第熊某丁等十户村民、被告村委会与二原告所签订承包合同。其理由如下:1984年初,原信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 舒某某系舒某家之子,舒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父同意将分得林、木补偿款权利授权给其自己。被告村委会仅证明熊某丁、杨某己、袁某癸是原自留山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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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与被告叶某常村X村店刘西村X组形成南河林场承包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孟某林所签合同执行。故原告孟某乙要求被告叶某常村X村店刘 某乙代孟某林缴纳了部分承包费,如有纠纷,被上诉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但代缴承包款绝不是原承包合同转让法律事实。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我组确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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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波、黄某明(黄某某之父)、吴某丁名义向宁都县X镇X村民委员会申请在王泥排开垦荒山种植柑桔,同年10月6日经湖坊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开垦五 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间果园承包合同,终止原、被告间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准许。由于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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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承包 ,有各方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靛庄村委会与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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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辩称,当时这块山地是寻乌县X乡X村划给我们,文峰乡还颁发了开发许可证给我们,我们已经按合同规定转让给原告所开发经营。文峰乡山林执照与刘某祥 ,且无处分此案标的物权利,又未经此标的权利人(刘某祥)追认取得处分权,因此,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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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组群众会议,把龙家界、野猪坳等几处集体山场分别发包给其他人开发经营,其中原告与梁某兵一起承包得孟公界看牛山,承包期30年,承包经营所得 收益即16.8万元支付给被告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现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已经解除双方于1991年4月27日签订承包合同,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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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低产茶树、竹木、板某等生产建设。合同还对双方其它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按时上缴承包费,并对红山茶场进行经 ,也就无权主张某地补偿。原告方如因征地造成经某损失也只能依据其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某关赔偿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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