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西省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南昌市X路万寿宫商城。 法定代表人: 工商局(略)元。南昌市公证处对此予以公证,该份购房合同未实际履行。 因毛纺站对南昌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核定的房屋面积提出异议,1998年7月双方重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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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提供资金合作未开发的部分。1999年7月1日,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告,认为讼争公寓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讼争房屋系违法建筑,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合同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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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凭证、房屋产权证、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照片、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上海房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元,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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