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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辩称其是“金冠园系列商品·cn”域名的合法持有者,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违,本院不予 商品·cn”域名; 二、被告吴某乙赔偿原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金冠食品(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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