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永兴县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我不愿意到她家做上门女婿,总是挑起事端,并经常对原告及她家人拳脚相加不是 到原告身上,原告诉我对她大打出手,并把她打得头破血流是歪曲事实。原告带着孩子离家外出一年多时间里我停止手中的装修生意多处寻找原告,害得生意都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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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被告系上门女婿。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懒惰,不干活,为此争吵。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在孩子出生10多天 ,被告理应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但其至今下落不明,且俩人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女儿张XX的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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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上门女婿。双方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生育二个子女。2006年6月8日补办 、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当庭证实属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诉请离婚,被告薛某某表示同意,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俩个婚生子女由其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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