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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经营协议的补充意见》作废,此表明当事人双方就该次交通事故处理也不再受该《合伙经营协议的补充意见》的约束。同时,在本院审理 合伙经营协议的补充意见》约定须“大小安全事故事故责任方承担”。《合伙经营协议的补充意见》既已作废,且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均自愿承担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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