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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施某
保健
品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罚行政争议案
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
规定
》,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2、询问笔录、“血尔”口服液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生产经营许某证、荣誉证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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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决定,原告不服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皿尔”口服液与“血尔”口服液均为
保健食品
,“皿尔”与“血尔”文字相近,包装形状和装潢整体色彩、布局、图案以及文字 ...
//www.110.com/panli/panli_18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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