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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维持本院(1998)沈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事发第二天报案,公安机关对潘树会进行了批评教育。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吕某某在请求公司领导解决问题过程中有过激行为,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应予解除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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