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8月6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闽宁民婚字第x号。婚后几日被告自行回台湾居住,至今双方失去联系。同时,原、 感情基础差,且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没有联系,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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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9月初认识后即于2003年9月29日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闽宁民婚字第x号。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7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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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9日,原、被告在原告户籍地周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在郑州生活,由于夫妻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被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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