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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无共同财产;4、希望原告撤诉或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若原告坚决离婚,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x元。 被告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和名片 无关联性。 经合议庭合议,对原、被告提供证据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结婚证系国家民政机关出具,判决书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对两份证据无异议,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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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某关于原被告分居及判决不准离婚情况能够与村委会证某相互印证,形成证某锁链,本院予以认定;第5份证某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其所确认事实 每月支付每个小孩抚养费3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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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8月11日原告起诉离婚,同年9月12日被判决不准离婚,可判决不准离婚半年来,原告去学校探望女儿,女儿见到原告 所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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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水私奔,并生下私生子。自从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来,原告多次打电话称其不是真心离婚……。这充分说明原被告还有深厚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诉称“近一 异议。依据认证规则,因原被告提供本院(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系已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提供第X组证据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对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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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离原告家一走了之。原告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5月1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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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无奈之下,原告曾于2007年9月向当时务工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然而,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夫妻双方互不联系和来往,自 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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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提交证据进行审查,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X号证据系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2-X号证据,本院作综合认证,认定原、被告婚后 隔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往来等事实。 根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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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记录。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 ,双方就因吵闹分居至今,已经2年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亦未和好,由此可见,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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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3、6 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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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但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插足,致夫妻发生感情纠纷,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 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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