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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x.5元,由范某某承担。因绿佳公司、绿佳公司南京分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滨湖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滨湖法院于 中认为吴清廉不能说是其职员,只能说是家属在公司帮忙,且公司与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泰山公司在复议中向本院补充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截止到诉讼保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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