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与《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所称合同解除的情形并不成立,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须继续履行 法定解除的情形;同时,在本案中购房的大部分款项已经支付,主要债务已经履行,房屋也已交付占有使用,对尚欠的购房款被告并没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本案亦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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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向书之有效期内,出售方同意依甲方购买总价及支付方式出售或甲方购房总价已达委托价且付款方式合于卖方条件时,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买卖双方即应于达成一致 》,内容为甲(卖售人)、乙(买受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除按买卖合同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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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性。原告当即向被告提出质疑并要求被告删除该条款,被告却置之不理且态度强硬,拒绝作任何修改,并称不按此条款签署即不予办理小产证。因《房屋交接书》系办证 的谈话笔录、6.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7.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交接书》、8.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房款发票、9.涉案房屋的小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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