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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3、2003年底至200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庚送给原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所长朱从华人民币x元、周元根人民币x元、“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 4、 采纳。被告人敖某某经教育后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被取保候审后,经传唤能及时到案,公诉机关认定其属自首后逃跑不妥,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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