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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7月5日在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人均系再婚。2000年10月13日,生一子廉某超。由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 均不能证明各自的主张,退一步讲不管新房是哪一方父母出资所盖,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所有,出资方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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