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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吴某甲与吴某丙无抚养关系,吴某甲不是家庭成员,房屋系吴某丙的婚前个人财产。 4、房产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不是共有人。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吴 万元,吴某乙将钥匙交付李某。2009年7月28日,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丙经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公证,办理房产赠与书一份,吴某丙将本案争议房产赠与原告。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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