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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维壮 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烟台金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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