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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被告以其名义生产经营低镍铁。 3、铜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一直正常经营。 4、铜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市普合某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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