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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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由原告农行蜀都支行向被告庄森公司提供1620万元的借款,以归还原告农行蜀都支行抵押合同项下之外的另一笔1620万元逾期借款。该项借款由被告中实 出具的说明中予以认可,但退回股本金并非不再是被告庄森公司的股东,故被告湔江水泥厂抽逃出资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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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真实性、合某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本院认为,对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言,其姓名必须记载在章程中,而且发起人股东还必须 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故,本案中司综字第(2008)X号《股东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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