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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2010年10月起任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管理股股长。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贪污事实 方某某挪用出去买“六合某”,她有一定的责任,她没有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局岗位职责、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关于审核报账某序的规定,没有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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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经费户现金短缺(略).9元。 (2)朱某某(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股股长)证明:[办案人员向朱某某出示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填制日期为 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某。因为这笔支出没有原始凭证。 以上五笔业务,他都没有按照会计法、财政局岗位职责、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关于审核报账某序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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