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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优273”,“博III优273”是单位的品种,不是两原告的,两原告无权主张“博III优273”品种权和申请权;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11-证据 证明“博III优273”在中试阶段是以被告农科所名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签订了项目合同并获得国家经费拨款的事实;证据4,只能证明被告农科所在“博III优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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