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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是正常的,而且永昌荣公司是喜洋洋公司的债权人,仅凭两公司的电话、地址相同不足以证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其次, 股东,利用人格及财产混同来逃避其债务,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置的宗旨,也不符合诚信原则及公平正义之理念,作为相对人电力公司也无法区分其三者之间人格及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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