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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意见,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违法事实均予以否认。对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辛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其 这些人都没有手机,在我们偷东西的时候,郭某庚总给郭某某打手机,问车了,跟前有没有人,装多少,郭某某就把情况说了。郭某庚指使我们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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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没有手机,在我们偷东西的时候,郭某甲总给郭某戊打手机,问车了,跟前有没有人,装多少,郭某戊就把情况说了。郭某甲指使 人民币x.55元;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91.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款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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