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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上、中旬,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且已无意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分居。2007年10月14日(注:原告提出起诉的 时58分,被告以发送手机信息的方式告诉原告“离婚,我可以和你离婚,我把东西拿走就是不和你过,但是你要东西那是不可能的,咱俩法庭上见,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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