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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属新圩供电所的负责人张某,由新圩供电所安排对该电杆进行搬迁。在搬迁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将原告李某甲砸伤。他不是原告受伤的赔偿义务主体。 在出入口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的事实; 4、对证人李×顺的录音资料(光碟)一张,欲证明被告李某乙交了2600元给新圩供电所管理员张某得要求迁移电杆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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